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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态

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社会宣传工作

发布人:   日期:2022-09-01   点击次数:16076

附件1

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1.勤洗手
    手脏后,要洗手;做饭前,餐饮前,便前,护理老人、儿童和病人前,触摸口鼻和眼睛前,要洗手或手消毒;外出返家后,护理病人后,咳嗽或打喷嚏后,做清洁后,清理垃圾后,便后,接触快递后,接触电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设施后,要洗手或手消毒。
    2.科学戴口罩
    乘电梯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应佩戴口罩; 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就医时,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口罩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3.注意咳嗽礼仪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住口鼻,无纸巾时用手肘代替,注意纸巾不要乱丢。
    4.少聚集
    疫情期间,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少参加喜宴丧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
    5.文明就餐
    不混用餐具, 夹菜用公筷,尽量分餐食;食堂就餐时,尽量自备餐具。
    6.遵守1米线
    排队、付款、交谈、运动、参观、购物时,要保持 1 米以上社交距离。
    7.常通风
    提倡勤开窗通风,每日开窗通风 2~3 次,每次 20~30 分钟。温度适宜时,可使窗户常开。
    8.做好清洁消毒
    日常保持房间整洁。处理进口冷冻食品的炊具和台面,病人及访客使用的物品和餐饮具,要及时做好清洁消毒。收取快递时,用 75%的酒精或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喷洒快递外包装,拆封后及时丢弃外包装,并做好手卫生。
    空调使用前,要对 空调壁挂机过滤网、蒸发器表面、进出风口进行清洗和消毒。
    9.保持厕所卫生
    马桶冲水前盖马桶盖,经常开窗或开启排气扇,保持存水弯水封。定期清洁消毒厕所内卫生洁具和地面,表面有脏污或霉点时,要及时清洁消毒。
    10.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加强身体锻炼,坚持作息规律,保证睡眠充足,保持心态健康;健康饮食,戒烟限酒;做好每日健康监测,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就医。
    11.核酸检测
    按要求配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本土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确保“ 应检尽检”,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
    12.疫苗接种
    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3 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种疫苗,做到“ 应接尽接”,保护个人健康。

 

 

 

 

 

 

 

附件2

疫情防控宣传提示内容

    开展核酸检测,能主动搜索潜在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实现防控关口前移,切实保护群众健康。请您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在排队采样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遵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不相互交谈、不随意触摸公共物品、不将物品放置在采样台。采样后换戴备用口罩,立即离开采样点,不在采集点周围吐痰、逗留;回到家后请立即洗手,必要时使用酒精湿巾对手机、身份证等物品进行擦拭。

    请您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在出入社区、单位、各类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正确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拒不正确佩戴口罩的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的,将追究法律责任。请您自觉遵规守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主动配合社区疫情防控排查,是广大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外地来(返)汉人员,按照防疫政策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宾馆酒店报告,主动告知相关旅居史。接到社区排查电话时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对因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疫情防控记心中,健康出游不放松。外出旅行,请您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出行前,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备好充足口罩、洗手液、消毒湿巾等防疫物资,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病例报告的地区;二是出行时,全程坚持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三是出行归来后,要主动配合进行落地检并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村)主动报备,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异常症状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相关旅居史,不要自行购药、服药。

    全程接种新冠疫苗以及加强针,是将新冠肺炎重症率降到较低水平的有力武器。请符合条件而未接种新冠疫苗者尽快接种疫苗,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年满18周岁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应及时接种加强针。尤其是3-17岁青少年和60岁以上老人为脆弱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有序前往接种门诊接种新冠疫苗,早接种早受益,共同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请大家进出社区(村)、居民小区、商超、景区、酒店餐馆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严格按照要求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采样证明),配合落实测温、戴口罩、扫码(健康码)验卡(行程卡)等防控措施,同时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码变为“灰码”的人员,请尽快就近进行核酸检测。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3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鄂公网安备 42010702000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