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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理论

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发布人:党办   日期:2021-12-25 16:14:12   点击次数:26426     一、如何理解“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之间既有明确的称谓区别,也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他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同志成熟程度的标准。凡是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都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认为比一般申请入党的人表现突出,同意后可称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称作“发展对象”。由“入党积极分子”转化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二是必须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为什么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间怎么办?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党委及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人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三、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查清后讨论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在6个月内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6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四、怎样填写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的决议反映支部全体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看法和意见,应扼要地写出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和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和不同意的党员数,并注明不同意的简要理由,以供上级党委审批时参考。还要写清楚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五、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指对那些预备期满,因存在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的预备党员,再给其一定时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以期改正缺点或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他们的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这是因为,预备党员预备期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时间既不能太短也不宜过长,太短达不到教育考察的目的,过长显然不严肃。现在的规定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即体现出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又可以教育和促使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改正缺点错误。
  六、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超过规定期限应如何处理?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七、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意见有分歧,可以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八、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1)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
  (2)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
  (3)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4)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5)现代科学技术和其他知识的教育
  十、外出务工经商的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经商的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可根据时间长短来确定。一般来说,在一个地方(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入党申请应向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外出务工经商在一个地方(单位)工作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可向现工作地(单位)党组织提出。
  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的人要求入党,一般向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申请。
  被借(聘)同志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吸收他们入党。
  十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十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十三、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十四、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十五、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十六、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怎样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和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也应做好思想工作,要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十七、如何理解和执行“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思想觉悟,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十八、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十九、处理党员退党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可以要求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其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而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党组织收到党员退党申请后,要弄清楚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对于有模糊认识和一般错误思想的党员,应当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对自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应予鼓励;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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